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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即将实施

2020年05月08日

4月29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迫切和严格的背景下,新固废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固体废物防治义务,加大了违反新固废法的法律责任。

路弘科技摘选了与工业含油废水高度相关的法律要点,供机械加工、金属压铸、工业涂装等行业的朋友参阅。

条文:第20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解读:根据第102条的法律责任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条文:第27条,在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解读:按照此项规定,相关企业切勿试图藏匿、掩盖产生固体废物的事实,否则将被查封、扣押相关设施、场所、物品等。

条文:第36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解读:根据第102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条文:第39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目前,生态环境部出台的与工业含油废水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等,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第104条的法律责任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条文: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第77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79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81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解读:危险废物与普通固体废物相比,危害性更高、对环境污染更大,所以法律惩处更严厉。根据第112条的法律责任,违反第77条、81条法律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79条法律规定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并且一旦出现违法,还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史上最严: 
第114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限提高至500万元,还可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最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读到这里,有读者要提出问题了——切削液、脱模剂、脱脂液属于液体,不是固体废物,不用遵守新固废法。
大写的NO!新固废法第125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请点击这里查阅